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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信會永隆中學學生會會章

    第一章:總綱

    1.1 名稱:本會定名為「浸信會永隆中學學生會」;英文譯名為「BAPTIST WING LUNG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 UNION」,以下簡稱本會。

    1.2 宗旨:

    1.2.1 提高同學對學校的歸屬感
    1.2.2 成為同學與校方溝通的橋樑
    1.2.3 致力建立及維持良好校譽
    1.2.4 處理同學福利事宜
    1.2.5 為同學提供各項活動


    1.3 地位及權責:

    1.3.1 本會為浸信會永隆中學屬下之學生組織,接受校方之監察及指導。
    1.3.2 本會可於顧問的同意及不違反香港法例、香港教育條例與本校校規下舉辦活動。

    1.4 年度:本會之年度由每年十一月開始。
    1.5 法定語文:本會之法定語文及註釋均以中文為準。
    1.6 會址:新界屯門河興街6A大興花園第二期浸信會永隆中學
    1.7 顧問團:由浸信會永隆中學校長、副校長及學生事務委員會代表組成

    第二章:會員

    2.1 資格:浸信會永隆中學全體註冊在學學生  

    2.2 權利:享受本會福利及參加本會活動

     2.3 義務:
       2.3.1 遵守本會會章及議決
        2.3.2 繳交會費
        2.3.3 積極參與及協助處理本會事務

    2.4 會費:

    2.4.1 由校方於每學年九月向全體同學徵收港幣二十元正,所交會費,概不退還。
    2.4.2 會費用途包括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和比賽的經費,與及本會之經常性開支(如影印費及文具費等)。

    第三章:幹事會

     3.1 幹事會之組成及產生模式
    成員 人數 產生模式
    四社社長 4人 各社選舉
    各級代表 5 人(中一、二、三、四及六) 班會及全級選舉
    領袖生 1 人 領袖生互選
    學長 1 人 學長互選
    總數 11 人

    3.2 定義:本會幹事會為本會之策劃及執行機關
    3.3 權責:

      3.3.1 履行本會宗旨
      3.3.2 擬定及處理本會之全年計劃及財政預算
      3.3.3 制定守則以處理本會一切行政工作
      3.3.4 在本會幹事會權力範圍內制定本會幹事會轄下之任何工作小組之權力範圍,交由本 會幹事會通過。
       3.3.5 委派本會幹事會幹事對外代表本會。

    3.4 任期:任期一年,由每年十一月至翌年十月。
    3.5 成員:

    3.5.1 幹事會各職位由成員互選擔任
     3.5.2   幹事會職位:
             會長(一人)
     副會長(一人)
         文書(一人)
         財政(一人)
         活動(三人)
         福利(二人)
         宣傳(二人)


    3.6 幹事職責:

     3.6.1 會長: 為本會主席,負責一切行政事務,召開幹事會會議,對外代表本會。
     3.6.2 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本會所有內務事宜。如遇會長缺席或辭職,將出任代會長或署理會長。
     3.6.3 文書: 處理本會一切書信往來、檔案、文牘及幹事會會議紀錄。
     3.6.4 財政: 處理本會一切財務事宜。
    3.6.5 活動: 處理本會一切活動與比賽事宜。
    3.6.6 福利: 處理本會一切福利事宜。
    3.6.7 宣傳: 負責宣傳及推廣本會工作,並出版學生會刊物。
    除會長及副會長外,其餘各職位可按需要組織工作小組,以推廣屬組工作。

    3.7 辭職:

       3.7.1 本會幹事會幹事之辭職須於本會常規會議中以書面向本會幹事會提出。
       3.7.2 辭職之議案須在本會常規會議上獲得三分二或以上與會幹事投票贊成,
    方能通過。
   3    .7.3 職位空缺及處理方法由本會顧問團商議及處理。

    3.8 罷免:以下各項經由顧問團查證後,可隨即罷免其職。

     3.8.1 曠廢職務經勸勉無效者。
    3.8.2 在任期內干犯香港法律或嚴重違反校規。
    3.8.3 成績或操行不及格而須留級者。
    3.8.4 職位空缺及處理方法由本會顧問團商議及處理。

    3.9 會議:

    3.9.1 常規會議每個月最少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開。
    3.9.2 必要時,可由會長召開特別會議。
    3.9.3 會議法定人數為幹事之三分二。若因不足法定人數而流會,須於兩星期內再召開。
    3.9.4 在議決方案時,須有過半數人贊成,議案才可獲得通過。會議主席沒有投票權,唯遇贊成與反對兩方票數相同時,主席有權作最後決定。
     3.9.5 會議須請本會至少一位顧問列席指導。

    第四章:財務安排

    4.1 本會收入款項須存入校方指定之銀行戶口。
    4.2 零用現金不得超過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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