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信會永隆中學

Baptist Wing Lung Secondary School

章程

1.會名

(中文)浸信會永隆中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Baptist Wing Lung Second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2.會址

新界屯門河興街6A大興花園第二期浸信會永隆中學(以下簡稱學校)

3.宗旨

3.1 建立溝通渠道,促進家庭與學校之聯繫和合作。
3.2 結合家庭與學校的力量,幫助學生健康成長。
3.3  推動優質教育,提升教育效能。

4.會員資格

4.1 家長會員:凡在校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均可成為本會「家長會員」,惟每一家庭只可持一個會籍。
4.2 當然會員:凡學校在職教師,均為本會「當然會員」。
4.3 嘉賓會員:已離校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及離任校長或教師,可被本會邀請為「嘉賓會員」,或經申請成 為本會「嘉賓會員」。
4.4 名譽會員:現任學校校監,校長及校董為本會當然的「名譽會員」。

5.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5.1    會員權利

5.1.1    家長會員及當然會員: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權,並可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活動。

5.1.2    嘉賓會員及名譽會員:可列席本會之會議,並可參加本會主辦之活動。

5.2    會員義務

5.2.1    家長會員

5.2.1.1    遵守會章

5.2.1.2    出席會員大會

5.2.1.3    服從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通過的決議

5.2.1.4    協助推行會務

5.2.1.5    繳交會費

5.2.2    當然會員

5.2.2.1    遵守會章

5.2.2.2    出席會員大會

5.2.2.3    服從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通過的決議

5.2.2.4    協助推行會務

5.2.3    嘉賓會員

5.2.3.1    遵守會章

5.2.3.2服從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通過的決議

5.2.3.3繳交會費

5.2.4    名譽會員

5.2.4.1    遵守會章

5.2.4.2    出任本會顧問

6.組織

 

6.1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全體家長會員及當然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6.2 執行委員會
6.2.1 執行委員會負責推行本會日常會務及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
6.2.2 執行委員會包括教師委員五人及家長委員十人,全部委員共十五人,惟執行委員會可按實際需要向會員大會動議增減執行委員人數。
6.2.3 教師委員由校長委任。家長委員由家長會員在會員大會選出。委員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惟只可連任一次。執行委員均為義務性質。
6.2.4 架構─
 
 

家 長

委 員

教 師

委 員

主 席

1人

副主席

1人

1人

秘 書

1人

1人

司 庫

1人

1人

總 務

2人

1人

聯 誼

2人

1人

助理委員

2人

6.2.5 各執行委員之職權
6.2.5.1 主席:
  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與執行委員會會議,領導執行委員會推行本會會務及執行會員大會議決事項。投票決定議案時,若贊成與反對票數相同時,主席有最終表決權。
6.2.5.2 副主席:
  協助主席推行會務;主席缺席時,代行主席職權。
6.2.5.3 秘書:
  負責會議紀錄及處理對內、對外的文件,協助出版家長教師通訊。
6.2.5.4 司庫: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交收開支,定期稽核本會一切賬目。司庫須定期向 執行委員會提交財政收支報告及週年財政結算報告。
6.2.5.5 總務:
  負責購置用品,佈置會場,印發家長教師通訊及其他事務工作。
6.2.5.6 聯誼:
  負責策劃本會之康樂活動及聯絡工作。
6.2.5.7 助理委員:
  協助推行會務。
6.2.6  各執行委員任內離職之安排
6.2.6.1 若主席離職,由副主席(家長委員)填補空缺。
6.2.6.2 遇有副主席或司庫離職時,由執行委員會安排其他執行委員(除助理委員外)填補空缺。
6.2.6.3 遇有秘書、總務或聯誼離職時,由執行委員會安排助理委員填補空缺。

6.2.6.4

遇有助理委員離職時,由執行委員會邀請家長會員填補空缺。

7.會議

7.1 會員大會
7.1.1 由執行委員會動議召開,每年度最少召開一次,周年會員大會須於九月至十月內舉行。有關之開會日期及議程須於開會前七天知會各會員。
7.1.2 開會時若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若副主席亦缺席時,則由出席會員中推選一人主持會議。
7.1.3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五十人或以上,如因未足法定人數而流會者,主席須於
三星期內再次召開會議。會議再次召開時,以當時出席人數為合法人數。
7.1.4 一切議案在表決時,如贊成票數多過反對票數,議案方可通過。
7.1.5 表決時若贊成與反對票數相同時,主席有最終表決權。
7.1.6 會員大會之功能分別為審查與通過執行委員會提交之年報及財政賬目,處理有關執行委員選舉事宜、修訂會章條文及處理執行委員會提交辦理之事項。
7.1.7 如有不少於五分一之會員聯署書面要求召開會議時,執行委員會須於接獲
要求後一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
7.2 執行委員會
7.2.1 選舉完竣,新任執行委員會成員須於一個月內召開首次會議互選執行委員會內
各職位。
7.2.2 每年度最少召開四次會議,由執行委員會主席召開,有關之開會日期及議程須於會前一星期知會各執行委員。
7.2.3 任何執行委員如連續兩次會議缺席,亦無合理解釋,其職務將由執行委員會安排其他執行委員兼任或替代。
7.2.4 開會時若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若副主席亦缺席時,則由出席之執行委員中推選一人主持會議。
7.2.5 執行委員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執行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如因未足法定人數而流
會者,主席須於十日內再次召開會議,會議再次召開時,以當時出席人數為合法人數。
7.2.6 一切議案在表決時,如贊成票數多過反對票數,議案方可通過。
7.2.7 表決時若贊成與反對票數相同時,主席有最終表決權。
7.2.8 如有不少於三分一之執行委員聯署書面要求召開會議時,主席須於接獲要求後 十日內召開執行委會員會議。

8.會費

8.1 家長會員及嘉賓會員每年度每會籍會費為港幣五十元正。
8.2 當然會員及名譽會員毋須繳交會費。
8.3 所交會費之有效期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已繳會費,概不退還。
8.4 未交會費之會員,不能行使會員權利。
8.5 本會執行委員會可按實際需要向會員大會動議,調整會費數目。

9.財務

9.1 本會收入除支付本會日常會務經費外,其餘一切開支須符合本會宗旨及得執行委員會通過認可。
9.2 執行委員會有權動用本會資金作為捐助學校、獎學金或獎品之用,具體安排可由執行委員會諮詢校方後決定。
9.3 本會財務由兩位司庫負責,並於每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收支情況。
9.4 司庫須提交週年財政結算報告,並由會員大會通過接納。
9.5 本會一切收入,必須存入指定之銀行戶口,支票須由兩位司庫及主席三人中之兩人共同簽署,方能生效。
9.6 由會員大會推選一位義務核數員,於每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度收支賬項。

10.罰則

凡會員有觸犯下列其中一項者,執行委員會得向其發出警告或開除其會籍。

10.1 牽涉於暴力,或不誠實性質的刑事案件,經法院定罪者。
10.2 冒用本會名義作不法行為,致有損本會聲譽者。
10.3 違反本會會章或議決案者。

11.修章

本會會章條文可經由執行委員會提交會員大會討論修訂,惟任何修訂須得出席會員大會過半數會員贊成通過,方能生效。

12.解散

12.1 倘浸信會永隆中學法團校董會 (“法團校董會”)審議本會之活動或措施遇有違背學校辦學宗旨時,法團校董會有權解散本會,無須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
12.2 除因法團校董會指令外,本會解散須於會員大會中獲出席會員三分之二或以上人數贊成通過,方能定案。
12.3 如本會解散,本會所有資產將捐贈法團校董會或本港慈善機構。

13.家長校董選舉

本會須按《教育條例》及法團校董會章程安排選出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辦法按《浸信會永隆中學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細則》辦理。(見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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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24634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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