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信會永隆中學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細則》
1 候選人資格
1.1 母校所有校友,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1.2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校友便不能獲提名為校友校董:
1.2.1 他/她是母校的在職教員;或
1.2.2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第 30 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或
1.2.3 他/她已連任校友校董三屆。
1.3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母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2 人數和任期
本會應選出校友校董一名,任期為二年,由有關校董註冊為校董當日起計。本會應在九月至十一月期間舉行選舉,並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校友註冊為校友校董。
3 提名程序
3.1 選舉主任
本會幹事會委任一名或多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3.2 提名期限
校友校董選舉的提名期限為兩星期。
3.3 提名
3.3.1 選舉主任可發信通知所有會員,有關校友校董選舉事項,其中包括校友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日期、點票會日期、公佈結 果日期及其他資料,亦應隨信附上提名表格。同時,選舉主任須在信中 列明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資格 (上述第 1.1 至 1.3 段 ) 和職責。每名 會員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並須有兩名和議人。和議人 必須是會員。
3.3.2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本會可考慮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 進行選舉。
3.4 候選人資料
3.4.1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不可多過二百,並須在簡介中申報有否觸犯條例第 30 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以助會員判斷他/她是否適合及適當的候選人。
3.4.2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 7 天,向所有會員另行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選舉主任可隨通知信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本會應保障本身不會因刊登有關簡介而涉及任何訴訟及任何訴訟的法律責任。該信亦須解釋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如有需要,選舉主任可為候選人安排一個簡介會,以便他們向所有會員介 紹自己及解答會員提出的問題。
4 投票人資格 所有會員均符合資格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5 選舉程序
5.1 投票日期
校友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5.2 投票方法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份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 人。
5.3 點票
5.3.1 選舉主任可安排投票與點票同日進行,邀請本會主席、所有會員、各候選人、及校長見證點票工作。
5.3.2 本會主席、選舉主任及/或校長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在點票期間,選舉主任應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a)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b)選票填寫不當;或
(c)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份的符號。
5.3.3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校友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以抽籤決定當選人。
5.3.4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選舉主任和本會主席須分別在信封面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和選票應由本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5.4 公佈結果
5.4.1 選舉主任應通知所有會員選舉的結果。
5.4.2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佈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上訴, 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5.4.3 沒有列明理由的上訴書不會受理。
5.4.4 本會主席須委任一名未參與點票的會員及由校長委任一名未參予點票工作的教師為上訴委員處理上訴。如果需要重新點票,須邀請投訴人及所有候選人出席監察。
5.4.5 上訴委員的決定為最終的決定。如果兩位上訴委員未能達成一致裁決,上訴則交由幹事會作最終的決定。
6 選舉後跟進事項
本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校友,出任該校的校友校董。以便法團校董會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校友註冊為該校的校友校董。
7 填補臨時空缺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空缺。如本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向法團校董會申報,以便法團校董會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8 注意事項
8.1 校友校董選舉與本會幹事選舉可同時進行,分別選出校友校董及本會幹事。
8.2 作為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及投票人,校友須向選舉主任索取一份條例第 30 條條文及競選道德操守守則,嚴加遵守,以確保選舉的公平。
9 本細則之修改
如有需要,本細則可由幹事會通過決議案修改。